2018年起巴中市融资担保业务增值税限免

阅读: 时间:2018-02-05

  近日,财政部、国税总局发布《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,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,纳税人为农户、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、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,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(以下称“原担保”)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,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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